據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報道,根據今天(2日)與上個月公布的判決書,這對夫妻於2015年結婚,育有兩個孩子。他們在2017年7月共同申請購買位於淡濱尼61街的組屋單位,並且順利獲得單位。
2019年1月,由於男子不再同妻子和孩子同住,女子便在同年3月開始離婚訴訟,而法官在2020年2月做出中期判決。家庭司法法院則在2021年5月對離婚作出多項裁決,包括將孩子的共同監護權分配給女方。
他們的大部分婚姻財產按照64.5%對35.5%比例分配,女方獲得大份者。不過,被視為婚房的預購組屋單位則需交還給建屋局,雙方所付的費用也將被退還。
根據法庭文件,兩人還沒有搬進單位,也還沒有全額付款,因此還未完成購買程序。截至上個月,兩人並未領到鑰匙。對此,女子針對判決提出上訴,由最高法院上訴庭審理。
女子在庭上表示,如果建屋局沒收該單位,就等於將該單位從婚姻財產中移除,對雙方來說都是損失,並指她的孩子們最終需要一個屬於他們自己的永久住所。
然而,法官最初駁回了女子論點,稱她「非常自私自利」,「只考慮她自己」,並且「完全不考慮」前夫。
高級法官Lai Siu Chiu指出,根據雙方的公積金儲蓄戶頭資料,截至2020年1月8日,女子共有約25萬6600元,而她平均月入4936 元。不過,她的前夫月薪為4708元,戶頭只有10萬5400元,不到他前妻的一半。
另外,庭上也揭露,女子還有大約6萬8000元的其他存款,但前夫銀行戶頭只剩345元。
不過,在法官Woo Bih Li就上訴作出判決時,女子表示會支付前夫所付的組屋單位定金,以及他所支付的印花稅份額和物業轉易費,包含應計利息,以換取前夫將他在單位中的權益轉讓給她。
法官Woo Bih Li認為,這項提議直接解除了之前法官的擔憂,指如果將組屋單位轉讓給她,女子並不會從中獲得一筆「意外之財」。
女子獲得的估值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5月31日,該單位的價值為46萬7130元,與售價相同,這是因為該單位仍受限於最低居住年限(Minimum Occupation Period)措施。
「我認為這種擔憂無關緊要,因為這筆『意外之財』是基於未來…… 它考慮到在最低居住年限過後出售時,這個單位價格未來可能上漲。但是,必須清楚,該單位還是不能在公開市場上出售的資產,因為2021年5月31日還是受最低居住年限所限制,而這個日期將用於對單位進行估價。」
他也指出,就因為擔心女子可能將「獲得一筆大而有價值的資產」,而把組屋單位歸還給建屋局是沒有意義的。
「沒有什麼好理由讓她經歷這一切。子女的需求是法院在分割雙方婚姻財產時考慮的一個因素。妻子必須照顧兩個孩子,有一個永久的棲身之所符合他們的利益。」
有鑒於此,他下令該男子將其在該組屋單位的權益轉移給女子,並要求女子償還該男子的從公積金戶頭支付的定金及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