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总体而言,新加坡采较为宽松的数据合规政策,为中国企业出海提供更大的便利及发展空间。在未来可预期的一段时间里,新加坡仍然是中国企业出海的热门国家。但新加坡主管部门活跃的执法也提醒出海企业严格审查自身数据合规情况。因此,笔者建议出海企业对标相关规定搭建、完善数据隐私合规体系。
注释
[1] 对于以新加坡作为出海各国数据集中存储地,在数据跨境合规义务方面,新加坡规定数据中转行为(in transit),即来自新加坡境外的数据通过新加坡进一步转移至第三方国家或地区过程中的个人数据,该个人数据在新加坡境内未被任何组织访问、使用或披露(传输方或传输方员工访问和使用除外),该类情形被视为已履行数据传输限制义务(PDPR第9-10条)。
[2] 根据PDPA及PDPA Guidelines的定义,“数据中介”为代表数据传输方并为其目的处理个人数据的主体。
[3] PDPA第26B条规定了“应告知的信息泄露事件”,包括:
(1) 某些类别的个人数据发生泄露,导致或可能导致受影响的个人受到重大伤害:个人的全名或别名或身份证号码,以及PDPA附表第1部分所列的与个人有关的任何个人数据或个人数据类别,以及附表第2部分规定了各种金融、保健、保险、儿童和残疾人以及其他数据类别(如私人加密密钥);或
(2) 个人的银行或金融公司账户标识符,如账户名称或号码,与任何密码、安全代码、访问代码、对安全问题的答复、生物识别信息或个人用于访问账户的其他数据相结合。
(3) 影响到500名或更多个人的个人数据,具有或可能具有很大的规模。
[4] 根据PDPA附录8第1(2)条持续关系指发送人与接收人之间因发送人经营或进行某项业务或活动(商业或其他)而产生的持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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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作者】段志超、蔡克蒙、蔡诗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