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跨境婚姻一直以来都广受关注,在中国和新加坡两国之间,无论是拿到新加坡绿卡的中国夫妇,还是中国女子嫁给新加坡男子的跨国婚姻,当感情出现危机涉及离婚时,需要面临子女监护权、婚姻财产分配,以及离婚后能否留在新加坡生活等诸多现实的问题,在哪里离?怎么离?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
2021年1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民法典》,其中,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修订和调整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最近,我们又接到了一些新移民的咨询,故,小编对原文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遂成此篇,以供参酌。
根据《妇女宪章》第93、94条的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够在新加坡申请离婚:
配偶一方或双方的常住地在新加坡,在离婚诉讼前在新加坡居住三年以上;并且
两人婚龄至少满三年,则可以在新加坡申请离婚。除非婚内存在不道德的行为,或婚姻异常艰难。
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国籍的,且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为了节省时间,也可以选择回中国办理协议离婚。
一般情况下,新加坡及中国的离婚制度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一)在处理流程上,中国的协议离婚时间较快,成本较低;在新加坡,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所需流程也比较复杂,花费相对高;
(二)对于婚前财产,在中国离婚不做分配,归各自所有;新加坡则将婚前财产的两种情况纳入婚姻财产分配的范围:婚后双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前资产在婚后显著升值的部分;
(三)对于婚内财产,中国以夫妻共有制为主,不管一方婚后有无收入,对家庭有无贡献,离婚时都是按平均分配的原则处理财产;但新加坡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并不以平均分割为原则,而是以个人制为主(物权相对独立),根据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增加的直接贡献及间接贡献,来决定分配比例;
(四)中国的婚姻法没有法定赡养费制度,仅规定了个别生活困难可以协商帮助的情形;新加坡有法定赡养费制度,一般情况下,新加坡丈夫在婚姻期间或离婚后,有赡养子女(直至21岁)和妻子(直至前妻去世或再婚)的义务,确定数额时会考虑诸多因素;
(五)还有,对于子女抚养权制度也诸多不同规定等等。
所以,在不同国家离婚,其结果存在很大的区别。
为此,小编对照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新加坡的《妇女宪章》,结合婚姻家事案例,从程序和实体问题上,就两个国家离婚制度的异同之处进行对比,供大家参考了解。
一、离婚方式
(一)中国《民法典》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时,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2)诉讼离婚,指男女双方对离不离、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权等存在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注:《民法典》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内容。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离婚登记程序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
(二)在新加坡,所有的离婚都是诉讼离婚案,不论双方对离婚有无争议,都必须经过法庭诉讼程序,由法庭做出离婚判决。
1、无争议离婚(协议离婚),新加坡的司法体系亦鼓励对于离婚相关事项无争议的夫妻,按非对抗简化程序办理离婚。只要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子女及赡养费等全部附带事宜达成共识,这将免除所有的法庭开庭程序,仅需要向法庭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最重要的是,大部分的事宜是由律师处理的。除了到律师楼签署文书以外,离婚双方都无需出庭,协议离婚手续的费用也比一般的诉讼离婚途径便宜得多。
2、有争议离婚,是指配偶一方或双方对离婚及附属事项的其一或两者都有争议。有争议的离婚诉讼步骤比较复杂,包括要提供更多附加资料、预审会议、在儿童为本的冲突处理中心(CFRC)进行调解(如果案件涉及幼儿),以及包括申请临时判决在内的多个听证会等。同时,相对于协议离婚,各方的压力和成本也更大,包括夫妻双方、律师及法庭。
另外,对于在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可向该使馆申请离婚登记,也可以在中国国内民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以及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如果中国公民在使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加入了外国国籍,如要离婚,需要向新加坡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或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境内一方当事人原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如前所述,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据《民法典》也调整了离婚办理手续,原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的,向大使馆提出办理离婚申请,也要按新规执行,执行30天的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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