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加坡税务局
7. 印花税豁免
下列文件可获豁免缴付印花税:
(1)由政府签署、代表政府签署或以政府为受益人签署的任何文件(不适用于法定委员会和政府所有的公司)并且政府有责任支付该文件的印花税;
(2)任何与出售、转让、租赁或抵押在新加坡以外的财产有关的文件;
(3)任何与在新加坡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的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并且该转让文件在新加坡以外保存的股份登记册上登记;
(4)任何根据《合作社法》注册的合作社签署、代表或以合作社为受益人的文件,而该文件只与合作社的业务有关,合作社须是应当交税的责任方;
(5)根据《外汇管理法》,通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让与、转让或协商任何证券的任何文件;
(6)土地征收人根据土地征收法制定的任何文件;
(7)根据《土地业权(地层)法》第125或126条提出的任何转让;
(8)任何以破产人财产或官方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文件;
(9)在2012年6月1日或之后签署的,根据公共租住计划直接向HDB租用单位的租契或租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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