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胜诉的仲裁裁决,如何在新加坡申请承认和执行?

2024-08-16     静姝     10810

五、第三方资助机制(third-party funding)

新加坡认可在国际仲裁领域中的第三方资助机制,实践中,在承认与执行程序中也可适用。如果申请人在新加坡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需要资金支持,由第三方出资者与申请人签订合同,而无需经法院批准。

六、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纽约公约》中除了规定缔约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以外,也列举了执行地所在国的司法机关在何种情形下能够拒绝执行外国裁决。其中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如果承认或执行有关仲裁裁决有违执行地所在国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那么,该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拒绝承认及执行该裁决。《纽约公约》没有对“公共政策”进行明确的定义,这主要是因为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国情,从而造就不同的公共政策。

在新加坡的法律实践中,关于公共政策的适用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也即援引公共政策来抵制仲裁裁决执行的门槛是非常高的。它通常被定义为“震惊良心”或违背最基本的道德与正义(shocks the conscience or violates the most basic notions of morality and justice)。如果以基于公共政策为由来拒绝裁决的执行,那么,该裁决必须涉及重大不公,执行该裁决将严重挑战法院的良知,或有悖于最基本的公义和道德原则,例如该裁决是以欺诈或腐败等违法手段获得的。

在中国胜诉的仲裁裁决,如何在新加坡申请承认和执行?

05 律师提示

新加坡作为国际上出名的“仲裁友好地”,其法院非常支持仲裁这种纠纷排解机制以及仲裁参与方的自主权,也很尊重仲裁庭的专业判断,对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不会轻易地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所以,交易者如果在新加坡有财产,应当注意新加坡法院的这一倾向,尽量在仲裁程序中全力以赴,避免裁决结果不利于自己,且在新加坡予以执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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