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C合规要求
VCC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在7个月内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递交年度申报表。同时,VCC需向管理局递交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包括其旗下子基金。若公司后续需注册新的子基金,需在子基金设立后7天内于ACRA完成登记并获得其名称及注册号码。另外,VCC公司资产价值将基于公允价值计算,已缴股份的股本实际价值将等于其净资产价值。
虽然VCC需要为合规负责,但仍可以完全依靠第三方合规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后续内部审计,培训,记录的服务。VCC也可以依赖基金发行人对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投资。合规金融机构可以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为其进行VCC公司的尽职调查,但需要依照尽调文件评估其尽调结果的可信度。
VCC资助计划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其金融发展基金板块下特别推出了VCC资助计划 VCC Grant Scheme (VCCGS),共同资助在新加坡从事VCC成立注册的服务商费用。其资助范围包括法务、税务及行政合规等公司服务,如符合补贴要求可补贴上限金额为15万新币。
新加坡VCC架构的税收优势
VCC的税收优惠包括基金税收优惠和管理人税收优惠两类。
(一)基金税收优惠
基金税收优惠包括离岸、新加坡境内和特级基金三种免税计划。
1、离岸基金免税计划(OffshoreFund Tax Exemption,Section 13CA of the SITA)
该免税计划的适用需要满足下面的两个条件:
(a)基金形式须为公司制;
(b)不能是新加坡税务居民。
该类型的免税待遇对基金规模、基金支出和投资者策略没有要求,且无需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只要自行判断符合要求的,就无需进行纳税申报。
2、新加坡境内基金免税计划(Onshore(Singapore Resident Company) Fund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Rof the SITA)
该等免税待遇没有基金规模限制,但需要满足五个条件:
(a)基金形式须为公司制;
(b)基金须是新加坡税务居民,即基金在新加坡成立且基金行政管理发生在新加坡境内;
(c)基金的管理人须是新加坡境内的管理人;
(d)每年在新加坡境内发生的商业支出至少为20万新币;
(e)需要MAS的批准。
3、特级基金免税计划(EnhancedTier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X of the SITA)
该免税待遇适用于基金形式,包括公司、信托和合伙企业,且包括基金的共同投资实体、非公司型目的公司(SPV)及两层以上的SPV,且不要求是新加坡居民。但该免税计划的适用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a)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新币;
(b)每年在新加坡境内发生的商业支出至少为20万新币;
(c)需要MAS的批准;
(d)如果基金是在新加坡境内成立的基金,则基金的管理人须是新加坡境内的管理人。
(二)管理人税收优惠
除基金之外,新加坡也有适用于基金管理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7%,但根据“金融行业激励”(FSI)计划,在满足下列主要条件及取得MAS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适用10%的优惠税率:
(a)基金管理人是MAS批准的持牌/注册基金管理人;
(b)基金管理人至少聘用三名有经验的投资人员,每名人员每月的工资至少为3,500新币,且实质性地从事基金管理活动;
(c)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5亿新币。
新加坡推出VCC,让新加坡的基金成立方式更多元化,结合低税率的税收,使得新加坡成为投资者设立海外投资基金的热门选择。
由于VCC法案允许外国注册资金在新加坡重新注册,因此许多使用海外司法管辖区通过类似于VCC的工具进行投资的基金现在可以考虑在新加坡重新注册,并合并其集合和投资活动。外国公司以VCC形式在新加坡设立后不代表新设了一个法律实体,设立VCC不影响原外国公司的存续,同时也不会影响原外国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VCC架构在新加坡的推出是一次新的尝试。这一新的基金管理模式使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更加灵活,同时给了新加坡的金融市场及投资者更多的投资机遇,进一步巩固了新加坡作为国际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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