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報》報道,被告葉宏勝(譯音)昨天(12日)早上8點50分左右,在母親的陪同下抵達法庭全程淡定。
控狀指出,被告在今年3月27日凌晨1點49分,於新山士姑來金山園一間店面前,虐待流浪狗「媽咪」,因而觸犯2015年動物福利法令第29(1)(e)條文,並可在第29(1)條文下被判刑。
罪成罰款最高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三年 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罰款至少2萬令吉(即逾6000新元),或不超過10萬令吉(即逾3.3萬新元),或監禁不超過三年,或兩者兼施。
被告在聆聽通譯員以華語念出控狀後,表示明白控狀並俯首認罪。
不過,由於被告代表律師G.K斯里達蘭在國外,法官仄旺再迪擇訂案件在4月18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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