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胜诉的仲裁裁决,如何在新加坡申请承认和执行?

2024-08-16     静姝     10809

在中国胜诉的仲裁裁决,如何在新加坡申请承认和执行?

按:有一种普遍的错觉,认为司法程序的后期,拿到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官司就结束了。其实,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的执行才是整个司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其决定了仲裁/诉讼当事人是否能实现资产复苏。如果不能获得有效的执行,无论裁决/判决的内容如何有利于获胜一方,其最终只能沦为一纸空文。

随着各国经济交流日益增多,不同国家/法域之间的裁决/判决能否被他国承认与执行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另外,在高净值人群海外移民和资产境外转移的新趋势下,涌现了对被执行人境外资产追偿的大量案例,跨境承认与执行判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而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判决在推进跨境司法合作,节省诉讼资源,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影响深远,必定是未来国际司法协作的重点趋势。

近期,本团队诉讼律师代理中国某大型民企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海贸仲的生效仲裁裁决,也接待了几个中国公司因新方公司不予执行的相同案件。本篇再次分享中国内地的仲裁裁决在新加坡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基本流程及注意事项。

01 中国和新加坡司法合作重要事件

1.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亦称《纽约公约》)

在国际司法合作中,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重要且适用最广泛的国际条约当属1958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大会第24次会议在纽约通过的"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迄今为止,《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

中国于1986年8月21日加入,1987年4月22日生效;新加坡于1986年7月21日加入,并将《纽约公约》转化为国内法《仲裁(外国裁决)法令》,于1986年11月19日颁布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7年4月28日,中国和新加坡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协助的范围包括:

(一)送达司法文书;

(二)调查取证;

(三)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四)相互提供缔约双方有关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及民事和商事诉讼方面司法实践的资料。

上述司法协助条约不包括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

2018年8月31日,在第二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上,由中国最高院院长和新加坡最高院首席大法官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02 中国仲裁裁决在新加坡可以申请承认和执行

中国和新加坡同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对于中国国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不存在新加坡法律下不予执行的情形,在新加坡得到执行并非难事。

在新加坡,外国仲裁裁决可通过诉讼方式得到执行,或以《国际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以下简称为“IAA”)第19条下,与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相同的申请法院准许方式得到执行(IAA第29条第1款)。

03 外国仲裁裁决在新加坡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基本流程

申请人(胜诉方)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第34条第14款法院规则2021年版),法院作出准许执行仲裁裁决的指令;

申请人将许可执行的指令送达至被申请人(败诉方),此项送达由申请人(胜诉方)完成,而非法院;

被申请人在收到指令后14天内,可以申请撤销该命令(如送达至新加坡以外的地址,法院可另行决定合适的期间)。如果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或《纽约公约》,被申请人有合法理由,可以启动诉讼,质疑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对仲裁裁决提出质疑(申请撤销命令),仲裁裁决将得到执行。对被申请人的执行可以通过扣押和出售令(实物资产)或扣押令(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

另:在新加坡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成员国作出的临时措施,程序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相同。

04 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注意事项

一、管辖法院

在新加坡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管辖法院为新加坡高等法院(Singapore High Court)。

二、申请时效

根据新加坡《时效法》Limitation Act(第163章)第6条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必须在该外国仲裁裁决作出后的6年内提出。

三、申请承认和执行,提交文件

外国仲裁裁决书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

仲裁协议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

英文译本。

各方主体信息,以及对被申请执行人在何种程度上未履行仲裁裁决的说明。

四、财产保全

同中国的财产保全措施一样,在新加坡,如果有确凿(strong)的证据表明,裁决债务人正通过处置其资产来逃避仲裁裁决的执行,那么,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救济以确保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该种临时救济包括作出针对裁决债务人处理其资产的禁令(injunctio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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